摘要
我國於2000年通過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之立法,該條例為尊重不可治癒末期病人之醫療意願及權益的保障,同時也協助醫護人員在面對末期病人的臨終照顧時,有可遵循的醫療照護法則。生命自決是人性尊嚴的核心內涵,病人對所將接受的醫療照護,保有自主與自決的權利。透過「預立醫囑(advance directives)」的簽署,得以讓個人在意識清醒、有行為能力時,為自己未來所希望獲得的醫療處置作一個預先的指示或說明的文件,此文件內容包含書面立妥「生前預囑(living will)」與「預立醫療委任代理人(durable power of attorney for health care)」兩份文件之簽署。在預立醫囑的決策過程中,家屬是很重要的影響因素,預立醫囑的討論與書面文件的簽署,經常是在病人病情嚴重、接近臨終時,而且多數經由家屬代理同意,此外,病情告知的困境、不予與撤除的掙扎、認知與執行上不一致等,皆使得醫護人員在與病人和家屬討論預立醫囑時更顯得困難,無法充分尊重病人之生命自決權。本文透過對預立醫囑的探討,來澄清並理解病人、家屬與醫護團隊彼此的經驗,期望能達成醫護人員間對預立醫囑的共識,提昇終末病人自主權益,尊重其對生命權與人性尊嚴之價值,及親屬的照護與支持。
原文 | 中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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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從 - 到) | 17-22 |
頁數 | 6 |
期刊 | Journal of Nursing |
卷 | 56 |
發行號 | 1 |
DOIs | |
出版狀態 | 已發佈 - 2月 2009 |
Keywords
- 末期病人
- 終末階段
- 預立醫囑
- 生前預囑
- 生命自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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