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基因研究普遍改採「次世代定序」技術後,一般預料,基因研究計畫的研究者與提供研究檢體的生物資料庫,遭遇「偶然發現」(incidental finding, IF)的機率將會大幅增加。近年來,包括《台北宣言》及美國法的修正,都要求生物資料庫必須在告知同意程序中說明資料庫處理偶然發現之方式,顯見此一問題逐漸從零星的討論形成全球生物倫理治理的規範課題。但臺灣相關法制與基因研究之實務上,對相關問題尚未有系統性的規劃。本文將介紹偶然發現之情狀與通知義務的核心問題,進一步討論實行面的挑戰,藉以檢討我國現行法制與實務面的不足之處,並提出因應的具體建議。由於各資料庫有其屬性、資源、特色,制度上須保留相當的運作彈性;但修法與主管機關的「行政指導」等措施,能為各資料庫釐清適法風險,並整合有關的資訊及資源,使各資料庫面對「偶然發現」時的措施能合於倫理要求。
貢獻的翻譯標題 | Ethical and Legal Challenges to Returning Incidental Findings from Genomic Research, and Some Suggestions for Biobanks in Taiw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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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 中文 |
頁(從 - 到) | 145-191 |
頁數 | 47 |
期刊 | 政大法學評論 |
發行號 | 153 |
DOIs | |
出版狀態 | 已發佈 - 2018 |
Keywords
- 生物倫理
- 人體生物資料庫
- 偶然發現
- 結果告知
- 再接觸
- 重建識別
- 倫理治理
- 倫理法律社會影響
- 台北宣言